三区统计局,本局各科、室、队、站、中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的通知》(内统字〔2018〕57号),进一步推动完善统计法律告知程序,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明晰事前告知事项,加强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管理,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
请三区统计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要求,做好《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发放记录,对告知书回执建档备案,作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和统计执法检查的依据。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市统计局将跟踪检查落实。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
附件2《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及回执
乌海市统计局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行为,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知情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对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义务,发送《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第三条《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名称;
(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的统计法律义务及法律依据;
(三)签发《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政府统计机构名称、签发日期。
第四条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统计调查人员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直接送交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对象当场填写《告知书(回执)》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集中送达。通过召开报表布置会等统计调查会议集中送达的,告知统计调查对象按时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到指定的政府统计工作机构。
(三)邮寄送达。应当通过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告知统计调查对象按时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加盖单位印章后寄回指定的政府统计工作机构。
(四)传真送达。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告知统计调查对象按时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加盖单位印章后传回指定的政府统计工作机构。
第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接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基层组织、街道办人员、公证人员等)到场说明情况,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上注明事由、日期,由送达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留置统计调查对象。
第六条 对于大型国情国力普查、抽样调查和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调查对象,各级统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关的法律事务告知事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____统法告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政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障统计执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依法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义务,并通过国家统计系统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联网直报。
二、依法指定本单位实施统计活动的负责人和专业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若单位名称、地址、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等统计基础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告知直接联系的统计部门进行更新。
三、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按照规定准确填报统计资料。
四、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
五、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单位)内部的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任一种行为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予以通报;或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而进行上述任一种行为时,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或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或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而迟报统计资料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是保障政府统计调查顺利开展的关键。衷心感谢你单位对统计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监制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
你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已收悉。现将我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情况回复如下:
一、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机构):
二、统计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三、统计员: 联系电话: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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