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乌海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作者:统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统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区统计局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落实文件各项活动内容,并请各区统计局将开展宣传活动总结(包括征文和知识竞赛情况)于2019110前报上报乌海市统计局。

联系人:边志强

电话:0473-3998025

 

乌海市统计局

                              2018127

 

 

关于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盟市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124日是国家宪法日,1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文件精神,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统办执法字〔2018104号),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决定于12月集中开展以《宪法》和《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全面弘扬宪法精神,奋力推进依法治统。

二、活动时间

121-31日。期间,124日国家宪法日、128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和1231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日为重点宣传日。

三、活动内容

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要在全面普法基础上,按照统计“七五”普法的目标任务、对象要求、进度安排、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突出开展各项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推动将统计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教育课程,通过组织开展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学习班宣讲统计法等方式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二)在主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表关于依法统计依法普查方面的署名文章,增强全社会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认识。各盟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要在当地重要媒体上发表一篇以上署名文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三)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各项活动。

1.2017年国务院颁布《统计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将举办全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届时自治区统计局将组织全区统计人员积极参与知识竞赛。

2.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统计法治征文活动。国家统计局将举办全国统计法治征文活动。通过中国信息报、国家统计局政府网站登载征文启事,面向全社会、全系统开展征文活动,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要积极组织激励本地区、本单位人员踊跃投稿。

3.积极参与优秀统计法治宣传视频作品征集活动。国家统计局举办优秀统计法治宣传视频作品征集,将在中国信息报、国家统计局政府网站登载征集启事,向全系统征集优秀法治宣传视频作品。视频作品以突出学习宣传《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内容为主,以点带面,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等统计法治观念。国家统计局将评选出优秀作品,在国家统计局政府网站登载,并适时向全国普法办推荐。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要积极组织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的优秀作品。

4.开展优秀微信、微博统计法治宣传作品征集活动。国家统计局拟向全社会征集优秀微信、微博统计法治宣传作品。作品以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为主,内容正面,题材广泛,具有较强的表现力。国家统计局将评选出优秀作品,在国家统计局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进行推送转载,并适时向全国普法办推荐。

(四)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注重现代传媒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终端等新技术在法治宣传中的运用;制作宣传展板、印刷宣传单、宣传画、文化广场宣传、现场法治知识有奖问答等方式,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利用重要时间节点落实好宣传活动的各个环节。通过统计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活动要求

法治宣传活动结束后,各盟市统计局将开展宣传活动总结(包括征文和知识竞赛情况)于2019120前报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ftp://10.15.16.36/2019统计法治宣传文件夹。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18124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