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7383/2021-02396 | 发文字号: | 内统办字〔2021〕24号 | ||||||
发文机构: | 统计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4-2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4-30 15:29:0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内统办字〔202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
为加强对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4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保证政府统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盟市级、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第三条 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各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自治区统计调查项目之外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并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大数据和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减少普查和全面调查,扩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的应用范围。
第五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表式、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调查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资料公布、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新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补充修订的,应当事先开展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需事先报盟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后,由盟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注意事项见附件1);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和附件3);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注意事项见附件4);
(四)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五)对外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六)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如明确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项目开展的必要性,经费数量及来源等方面内容),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七)其它相关情况(见附件5)。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统计局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统计局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统计局对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自治区统计调查项目或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补充国家统计调查项目、自治区统计调查项目的,应确保不影响原项目的完整性;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自治区统计局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收到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审批完成时间以作出书面决定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符合前款(一)规定的,申请单位可先提交第十二条(一)(三)项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其他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以批准文件的规定日期为准。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在有效期内未能组织实施调查的,应当书面报告情况。
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
第四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收到批准书面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用于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报送自治区统计局。
第二十条 自治区统计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调查数据和相关报告。自治区统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及其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统计调查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财务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按照要求进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和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的通知》(内统字〔2019〕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注意事项
2.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新增地方调查项目适用)
3.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修订地方调查项目适用)
4.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中的注意事项
5.申报统计调查项目的其它相关情况
附件1
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注意事项
一、申请文件正文标题为:“XXX统计局关于申请审批XXX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请示”,附件包括:新增(或修订)地方调查项目申请书、制度公开材料、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只能选择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作为主送机关。
三、申请文件应按照公文中上行文要求,必须是有签发人、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不能用“报告”、“函”等形式的文件,标题中不得出现要审批的指标、调查频率等具体内容。
四、申请文件附件、项目申请书及送审的制度(方案)名称必须保持一致,要求写规范化全称。
五、单位领导签字必须是局领导,不能空项;局队联合报送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由局、队领导共同签发,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附件2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新增地方调查项目适用)
项目(制度)名称 |
|
项目类别 □盟市级 □旗县级 |
申请单位 |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电 话 |
电子邮件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二○二一年
一、项目基本情况
1.调查项目 | 项目类别: □ 盟市级 □ 旗县级 |
2.调查种类 | 按周期分: □ 普 查 □ 常规调查 □ 一次性调查 |
按调查主体分:□ 自主调查 □ 联合调查 □ 委托调查 委托(联合)调查单位名称 | |
3.调查对象 | □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4.调查范围 | □ 全盟(全市) □部分旗县 □ 其他 预计调查单位数__________个 |
5.报表种类 | □ 基层表 种(张表) □ 综合表 种(张表) |
6.调查方法 | □ 全数调查 □ 抽样调查 □ 重点调查 □ 其他 |
7.调查频率 | □ 一次 □ 多次( □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其他 ) |
8.报送单位 | □ 调查对象 □ 统计局 □ 调查队 □ 部门(协会) |
9.汇总方式 | □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10.数据处理软件 | □ 单独开发 □ 其他 |
11.数据使用范围 | □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12.数据衔接性 | □ 无历史数据 □ 与历史数据衔接 □ 部分数据与历史数据衔接 □ 与历史数据不衔接 |
13.调查经费 |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经费 □地方财政经费 □ 其他经费 □ 无经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需填写 □ 向财政部申请新预算 □使用已有预算) 经费数量: 万元 其中:下拨经费 万元 分配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1.立项论证:阐明立项是否符合已定的职能分工范围,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对象,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阐明统计资料的来源等。2.调查内容论证: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内容、组织方式、指标体系、样本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3.调查经费论证: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4. 专家论证: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外部专家评审意见。5.国际同类调查的情况。 |
三、制度公开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及范围、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数据发布等相关内容,请以项目请示文件附件形式单独报送。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各地拟开展的普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和新建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填写《新增地方调查项目申请书》。 填报时需注意:
1.封面
项目(制度)名称:应填写规范化的统计制度或调查方案全称,与申请文件标题及附件、制度(方案)名称一致。
申请单位:应填写规范的单位名称,不得填写科室名称。
负责人:应填写签发此制度或方案的局领导姓名。
2.项目基本情况
要求表中各项内容填写齐全、规范,不能空项。
调查种类:按调查主体分,如为联合调查,需注明联合调查单位的名称;如为委托调查,需注明委托调查单位的名称。
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继续执行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填写经费来源、经费数量、下拨经费数量以及经费分配方案。
3.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论证:阐明立项是否符合已定的职能分工范围,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对象,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阐明统计资料的来源等。
调查内容:本调查内容概述,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内容、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式等。
调查经费论证: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
专家论证: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需听取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3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修订地方调查项目适用)
项目(制度)名称 |
|
原项目(制度)名称 |
项目类别 □盟市级 □旗县级 |
申请单位 |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电 话 |
电子邮件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二○二一年
一、项目修订情况
1.修订变化幅度 | □ 重大变化 □ 一般调整 |
2.新增(减少)报表 | 新增报表数 种(张表) 减少报表数 种(张表) |
3.新增(减少)指标 | 新增指标数 个 减少指标数 个 |
4.调查对象调整 | 原调查对象:□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调 整 为:□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
5.调查范围调整 | 原调查范围:□ 全盟(全市) □ 部分旗县 |
范围调整为:□全盟(全市) □ 部分旗县 □扩大调查网点 □调查网点不变 □减少调查网点 □样本量增加 □样本量不变 □样本量减少 预计调整调查单位数: | |
6.调查频率调整 | 原调查频率:□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其他 |
调 整 为:□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其他 | |
7.调查方法调整 | 原调查方法: |
调 整 为: | |
8.报送单位调整 | 原报送单位: |
调 整 为: | |
9.数据处理软件调整 | 原数据处理软件: |
调整为: | |
10.汇总方式调整 | 原汇总方式:□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调 整 为:□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
11.数据使用范围调整 | 原使用范围: □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调整为: □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二、项目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1.修订论证:阐明修订原因、依据、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阐明修订后的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重要修订统计调查项目要附专家咨询意见。2.修订内容论证:阐明修订后的统计调查内容是否更加简明扼要、科学合理、规范,调查工作量的增减对经费和原数据产生的影响等。3.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报表和指标的修订。 |
|
三、制度公开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及范围、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数据发布等相关内容,请以项目请示文件附件形式单独报送。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对国家或自治区统计调查制度进行调整后形成的调查项目和继续执行的本地常规统计调查项目,要填写《修订地方调查项目申请书》。
1.封面
项目(制度)名称:应填写规范化的统计制度或调查方案全称,与申请文件标题及附件、制度(方案)名称一致。
原项目(制度)名称:对国家或自治区统计制度或调查方案进行调整后的调查项目必须填写原国家或原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案)规范化全称。
申请单位:应填写规范的单位名称,不得填写科室名称。
负责人:应填写签发此制度或方案的局领导姓名。
2.项目修订情况
要求表中各项内容填写齐全、规范,不能空项。
新增(减少)报表、新增(减少)指标:如为调整国家或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案)的项目,必须对照当年国家或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案)填写新增(减少)报表、指标的数量;如为继续执行的当地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对照上年制度(方案)填写新增(减少)报表、指标的数量;如无调整,必须在相应栏内填“0”。
“项目修订情况”表中4-11项,不论是否对原内容进行了调整,都必须把调整前项目内容和调整后项目内容填写完整。
3.项目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订论证:阐明修订原因、依据、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阐明修订后的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重要统计调查项目修订要附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
修订内容论证:阐明修订后的统计调查内容是否更加简明扼要、科学合理、规范,调查工作量的增减对经费和原数据产生的影响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国家或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案),申请书内容要对照当年国家或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案)内容逐项填写,不要对照本地制度填写,并在申报表中注明上年度已审批通过的内容;继续执行的本地常规统计制度(方案),填写本年度调整内容。
附件4
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中的注意事项
完整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制度说明或调查方案、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一、对国家或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案)进行调整,需报完整的制度(方案)。调整调查频率、增加报表或指标,不能与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案)相矛盾,不能变更国家或自治区局统计制度(方案)指标的名称;增加的报表,不能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案)中已有的表号,表号应带有地方标识。
二、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自建统计调查项目,应在制度(方案)名称上注明地名;统计报表不能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制度(方案)现有表号、表名,表号自定。
三、申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中制度(方案)必须为Word文件,格式参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5
申报统计调查项目的其它相关情况
一、申报材料要完整,名称要规范,内容要准确,不得留有修改标记。
二、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示。具体规范如下:
表号:地方表号
制定机关:XX统计局
批准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批复文号
有效期至:按批复文件规定填写
除以上四项外,可根据需要增加文号(指XX统计局发文布置此项制度或方案的文号)等。
三、经审批的统计报表制度(方案)正式印发后,要按照批复文件要求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设计管理处2份。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