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标       题: 乌海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7383/2020-038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统计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10-27 16:56: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海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作者:统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1.记者:人口普查已经开展六次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隔了十年,这次有什么新变化?

  答:这次普查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指标设置上大体相同,但也有些变化,主要是增加填报公民身份证号码,普查的登记方式增加了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数据采集手段由以往普查的使用纸表登记,改为使用PAD或个人智能手机登记,登记完成后实时直接上报数据。此次普查还需登记住房情况,主要包括居住状况、生活设施、房租水平等与人民生活相关的问题,以便更好的反映当前人口的居住状况。此外,这次普查还将运用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开展比对核查,确保普查数据做到不重不漏、应普尽普、应登尽登。同时利用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运用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开展人口普查数据的比对复查。

  2、记者:我们知道现在普查员正在入户摸底,和正式登记入户有什么区别?入户登记是怎么安排的,一共有几次入户?

  入户工作从10月11日持续到12月10日,普查中有两个环节需要普查员入户,按时间顺序,分别是普查摸底和正式登记,最少入户1次,最多的可能需要3次入户。从10月11号至10月31号是普查摸底阶段。现在这个阶段普查员要逐户进行摸查,掌握每个建筑物内的住房单元数量和地址,也要进入住户家中进行普查告知,了解户内人员居住情况,联系方式,询问是否自主填报。从11月1号零时至12月10号是正式登记阶段。先是普查员入户逐人逐项登记普查短表信息,已自主填报的除外。然后抽取10%的住户填报普查长表,调查更为详细的人口结构信息。

  3、记者:我们了解到,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可以采取自主填报,如果我想自主填报,需要怎么做呢?

  自主填报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使用的登记方式,互联网自主填报的优点首先是不需要多次入户,普查对象也不用向素不相识的普查员申报个人隐私,有利于成全居民隐私保护要求,在普查对象接受度上占有相当的优势。

  如果想要申请自主填报,在普查员入户摸底登记时,您可以告知普查员,您想要在正式登记时选择自主填报,使用自己手机微信小程序扫描登陆二维码,普查员会给您出示相应的二维码,提供填报账号密码。自主填报非常便捷,会一步步弹出弹出问题和提示信息,您可以根据问题进行填写或选择答案,一步步完成即可,住户在填报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向普查员进行咨询,另外选择自主填报的住户应该在11月5日前完成填报。这样,除非您被抽中10%的长表填报户,否则普查员就不再上门正式登记了。

  自主填报手段较为便捷,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填报对象需要对普查指标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能够熟练操作智能手机,愿意接受新鲜事物。中青年、高学历人群是自主填报的重点推广对象。对于一些独居的临时外出人员也可采取自主填报的方式进行登记。

  4、这次普查需要提供个人资料,特别是身份证信息,大家可能会担心泄露个人信息,请问如何消除大家的顾虑?

  普查工作首先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了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9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给予保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33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单个普查对象身份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和提供,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其次在工作各环节明确了保密责任。对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组织全体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普查对象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对于违反承诺规定的,由有关单位责令停止人口普查工作,予以通报,依纪依法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市民作为普查对象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普查表所列的项目的信息。在普查员入户前,准备好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学历证等资料,提前了解外出家庭成员的现住地、工作单位和职业等信息,等待普查员上门登记。我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佩戴统一的普查证件、身穿灰色人普马甲开展工作,普查员上门登记时,可以先验明普查员身份,然后请普查员进入家中进行登记。

  如果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将有区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普查对象如果阻挠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