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7383/2020-0038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统计局 信息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概       述: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05-21 10:41: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1 10:41:0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自治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组织实施,局机关有关职能处室及事业单位配合。

  第四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随机抽查的盟市,再随机抽取旗县(市、区),最后以旗县(市、区)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从全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六条 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对象所在地的统计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检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对有前款情形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和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统计制度情况;

  (二)涉外调查机构依法从事涉外调查情况。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由自治区统计局确定抽查的盟市及专业。

  (二)在确定的盟市随机抽取1-4个旗县(市、区)。在盟市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自治区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盟市内所有旗县(市、区)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三)在每个抽中的旗县(市、区)中按照抽查专业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旗县(市、区)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自治区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每个抽取旗县(市、区)内所抽查专业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第十一条 涉外调查机构的随机抽查直接从所有涉外调查机构中随机抽取若干个涉外调查机构作为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从自治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须进行备案,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以盟市为抽查对象的,3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对每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4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违反涉外统计调查管理规定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有关要求和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安排和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各盟市统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并报自治区统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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