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责清单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7383/2020-0045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统计局 信息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概       述: 乌海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责清单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05-21 16:46:4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海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0-05-21 16:46:4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序号

权力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科室)及联系电话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3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9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0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1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2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3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4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5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6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公民 一个月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17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行政强制措施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即时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18 对统计执法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乌海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局(0473-3998028)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全年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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