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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普办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内经普办字〔201814

各盟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计局,各旗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统计局,自治区经普办各工作组:

20188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823日正式公布。《决定》是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需要,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的一次修改完善,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重要作用。为确保修改后《条例》在我区的贯彻实施,依法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决定》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条例》中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了必要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规范了经济普查行业范围,完善了经济普查方法,明确了行政记录的应用,进一步强调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信息的保密义务。《决定》的颁布实施,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提供更坚实的法制保障,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经济普查和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和统计机构要提高对《决定》重要性的认识,把贯彻执行《决定》作为统计机构依法普查、依法统计的重点内容。 

  二、认真组织《决定》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各级普查机构和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在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中,加强组织《决定》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有组织地推动《决定》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普查工作中充分发挥《条例》的规范、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经济普查工作,保障经济普查依法开展。各级普查机构和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务必亲自部署,强力推动,确保《决定》和《条例》在普查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全区经济普查各种业务培训中,要加入《决定》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内容,确保每一位普查人员都接受过《决定》的培训,掌握经济普查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真正做到依法普查。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普查宣传和统计普法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广告屏等多媒体作用,并通过座谈会、讲座、征文、知识竞赛、展览、以案说法等方式,采用发放宣传用品、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图片、开展有奖问答和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重点阐述依法普查和依法统计的重要性。 

  三、严格贯彻落实《决定》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 

  普查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各级普查机构及相关人员要牢固树立普查数据质量第一的理念,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履行职权,切实按照《决定》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工作。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和各项操作规范,认真落实国家普查政令。切实保障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流程规范普查业务,强化业务监管和程序监督,切实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济普查行为,严肃查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经济普查中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经济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认真做好案件和处分处理建议的移送工作,积极配合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切实追究违纪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并落实到位。要依法依规管理和公布普查数据,建立健全普查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保护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确保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对外提供、泄露,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经普办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代章)

                                             201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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