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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7383/2021-054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统计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解读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10-21 10:32:3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解读
作者:统计局 来源:乌海新闻网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背景依据

  为依法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在统计行政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裁量基准》对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避免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旨在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三、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基准。

  四、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共分为四个章节,二十四条规定。

  第一章节就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概念;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实施统计行政处罚行为所应当履行的步骤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处罚标准。

  第三章节规定了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基本裁量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第四章节为附则,作为补充性条文,规定了《裁量基准》的生效日期、相关定义解释等内容。

  五、实施时间

  《内蒙古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2020年4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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