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统计法》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7383/2021-0811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统计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统计法》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2-08 14:27:5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这次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就是怎么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具体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来说:
第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思非常相近,但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为了提高新统计法的针对性、严肃性,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的规定。
第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从法律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规定他们在统计活动中"三个不得"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立法一般是前面有禁止性行为,后面就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给予处分。而且这种处分最重可以开除公职,是非常重的。
第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明确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因为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直接实施者,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要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实现,在统计法里对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规定。
第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些情况,地方或者部门,甚至有时候是统计机构,为了一定的目的,为了把这个数字能统计到符合他原来设定的目标,要求企业一开始在起报环节就按照上面的意图来报,就要求调查对象编造数据、篡改数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统计法里有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首先有这个硬性规定。然后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保障了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有关方面要求调查对象编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他们也可以依法进行抵制。一方面,抵制是他的法定权力。另一方面,我听了你的要求,我做了假,我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我要被处分,甚至被开除,所以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也会抵制。
第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修订后的《统计法》中有很多制度规定,怎么保证它的落实,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这次修订统计法专门增加了一章,作为第五章。这一章给了统计机构很大的权力,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有很大的权力,保证查处的效果,责任人认定比较明确,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这是非常重要的修改。比如说很多信息都保存在计算机里面,我要看计算机里有没有违法的记录,我要看,你不能拒绝,拒绝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给看我就可以处理你,这就是很大的权力。为了把统计报表做出来,需要很多财务报表资料的支撑,很多统计数据来源于会计资料,那好,统计法就授权统计机构检查在做统计报表过程中相关的一些资料,比如原始记录、台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你就应该配合检查机构来接受检查,如果不配合,本身就可以处分、处罚你。
第六,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原来统计法中,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自行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这种情况极少,一般领导人不做统计,他不自己改数,是授意或者暗示,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改。第二类是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这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很难找到授意的证据、强令的证据,被授意和强令的对象都是他的下级,一般都要为领导担责任,所以找证据很不容易。第三类是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篡改资料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这种情况要给予领导人处分,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从查处机制上,进一步保障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有关人员违法了,也查实了,该给处分,但是处分起来非常难,原来一直是这样,不容易落实。这次修改统计法规定了一个机制,因为统计违法行为主要由统计机构来调查,他们在调查过程中认为应当给有关人员处分的,就有权力同时也有责任提出处分的建议。因为很多是统计机构管不着的,地方的领导干部,一个县的县长,一个市的市长,统计局管不了,他并没有处分权,按照现在统计法规定,连处分建议权都没有,很多情况下很难落实这个处分。
这次修改统计法新增了一条非常有分量的规定,这是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他们新加的一条。新《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该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将有利于发挥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的作用;并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从机制上保障对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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