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统计法》解读4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7383/2020-00628 | 发文字号: | . | ||||||
发文机构: | 统计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统计法》解读4 | ||||||||
成文日期: | 2020-05-2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0-05-26 16:25:0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这条规定对于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履行统计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统计目的,一是用于汇总统计资料,二是用于审核、检查统计资料。除此之外,都是统计以外的目的。按照统计法中确定的这一统计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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