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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统计局对诚信典型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4日 作者:统计局 来源:乌海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一、办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二、办事事项:结合乌海市企业实际情况,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选择诚信典型企业予以激励措施。

  三、执行部门:乌海市统计局。

  四、奖励对象:乌海市弘丰商贸有限公司(91150303MAOMYF4D5B

  五、奖励措施:予以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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