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乌海市统计局信息,编制本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乌海市统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tjj.wuhai.gov.cn/)查阅指南,也可以在乌海市统计局办公室索取。
一、信息公开方式分类
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类。本机关信息公开重点包括以下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按照《乌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编排。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范围参见《乌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主要以门户网站公开为主,同时结合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机关仅提供正式的、现有的信息,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统计、分析、重新制作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搜集信息的义务。
1.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申请的机构为乌海市统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73-3998011;传真:0473-3998011;地址:乌海市滨河区行政中心A座1513室;邮编:016000。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2.提出申请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填写《乌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本网站下载,也可在市统计局办公室领取(该表复制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乌海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填写《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当面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书面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3)以信件、数据电文提出申请的,要在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及答复
本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要件不完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5.答复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6.收费情况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相关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酌情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